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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二锦纶滤布

时间:2022/08/13 12:03:31 编辑:

湖北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二)

为了消除“白色污染”,减少和避免包装废弃物、污染物的产生,近年来,我省在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方面,虽然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仍然收效不大,还存在着不少盲区和缺憾。据环卫部门统计,目前我省城市垃圾中的包装废弃物真正得到回收利用的还不足总量的1/3,在可回收并得到较高再生利用的废弃物中,除了废旧包装纸、易拉罐、啤酒瓶和部分聚酯瓶(回收后均被降级使用)外,其余大量的玻璃瓶、EPS发泡材料和废旧塑料包装品(如各种塑料袋、网、盒等)几乎无人问津。

4.固体废弃物的管制逐年改善。一是我省近年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同时利用国债资金建成了一批垃圾处理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2002年的48.75%提高到2003年的54.2%,今年可望提高到60%,这将减缓塑料废弃物的污染。二是管理不断严格,先进的技术保障措施逐步落实。我省目前主要还是采用填埋法——将城市垃圾(或包装废弃物)拉到几公里或几十公里以外的地方掩埋。一些新建、改建的垃圾填埋场都设置了一些粘土和塑料内壁;配有过滤装置和溶液与气体处理设备;一些还配有用于监测周围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状况的仪器仪表。此外,对垃圾填埋场的经营者的资金、技术和经验都加强了管理。另外一种焚化法也在世行和亚行的支持下,在武汉建设了汉阳锅顶山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生活垃圾数千吨,日产电能几十万千瓦时。垃圾焚烧时产生的废气因经过先进装置净化处理,基本可以达到欧盟现行的排放标准。三是不断技术创新,开发塑料降解产品——将包装废弃塑料制品的自行降解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但难度大、效果不尽理想,目前还没有满足市场竞争需要的产品。因为塑料制品,既要保持它固有的特性(成本低、质量轻、高强度、密封性能好、保质时间长),又要限定它在一定的时间内自行降解消失,这是一道世界性的技术难题。同时,降解后的废弃物是否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才能加以验证。单就目前使用量较大的塑料包装袋而言,90%左右的降解仍不能完全杜绝污染。所谓降解塑料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降解塑料(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美国novon公司推出)。这种所谓的可降解塑料,实际上只是将少量淀粉(7%—20%)填充到非降解的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等树脂之中,然后再加工成各种产品。因其含有一定比例的可降解淀粉,在使用后通常可以破裂成碎片或细粒,但这些碎片和细粒仍然是非降解的,因而它对治理“白色污染”的意义不大。我省1990年代以来,从国外引进或自行研制的所谓“可降解塑料生产线”几乎同属此类。另一类则是全降解塑料。1990年代以后,各发达国家开始转向可生物全降解塑料的研制,近年来,国内也相继开发出了一批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全降解塑料产品,如以玉米淀粉为原料的各种杯、盘、盒等。但由于这些可以降解的塑料产品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的市场价格下,一般商家由于利益的驱动断然难以接受几乎高出一倍的价格而推销全降解产品。

三、包装废弃物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

面对“白色污染”的迅速蔓延,许多有识之土都纷纷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治理方案和措施。特别是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干预下,近年来我省的“白色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它依然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公害之一,依然是不少地方尤其是城镇、铁路、交通干线和旅游风景区中最棘手的环保难题。尽管我省每年塑料制品的消费量较大,但它与各发达国家的人均消耗量相比却少得多。在2001年,美国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而我省目前人均消费只有13 .2公斤。从数字上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当更为严重,其实不然。因为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通过政策、法规等形式有效地推动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如德国的马口铁回收率达89%,瓦楞废纸回收率达95%,美国近10年来通过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创造了年均40亿美元的财富。相比之下,我省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还不足30%。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滞后,力度单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防治“白色污染”和包装废弃物的法律文件。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虽然有关固体废物的规定也适用于“白色污染”的防治,但由于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外延十分宽泛,而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规定要对造成“白色污染”的行为及后果实施制裁,因而缺乏对“白色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又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重点是对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尽管“白色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但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白色垃圾”的防治。因为前者重在“处理”,而后者重在“回收利用”。此外,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部有关包装的全国性法规,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立法上尚属空白。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2000年江苏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等,武汉市也于1996年8月和2000年10月先后两次发出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的行政“禁白令”,襄樊、鄂州等地市也以政府名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通告”均属于地方行政措施,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执行起来难度极大。更何况这些“规定”、“通告”过于简单,适用面太窄,它只对EPS发泡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但对于其它量大面广的以纸、塑、木、竹、金属、玻璃、化纤织物等为原料的各种包装废弃物却力不从心,缺乏治理措施,以至于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难以全面铺开。相比之下,各发达国家在处理、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有法可依、依法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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